保荐人 · 2026-04-15

SFC對保薦人投訴處理機制的監管要求

SFC於2025年第三季度發佈的《執法及投訴處理年度檢討報告》顯示,針對持牌保薦人的投訴個案按年上升18%,其中涉及盡職審查缺失及利益衝突披露不足的比例佔總數的62%。這一趨勢與港交所同期修訂的《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PN21)及《GEM上市規則》第6A章的強化條文直接相關,要求保薦人在上市申請過程中承擔更嚴格的「合理查詢」責任。與此同時,SFC於2025年6月更新了《操守準則》第12.1段,明確規定保薦人須在接獲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啟動內部調查程序,並於30日內向SFC提交初步報告。對於持有第6類(保薦人)及第6A類(保薦人代表)牌照的機構而言,理解並執行這套投訴處理機制已不再是合規選項,而是牌照持續有效的必要條件。

SFC投訴處理機制的法律框架與適用範圍

法規基礎與監管權力來源

SFC對保薦人投訴的監管權力主要源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93條及第194條,賦予證監會對持牌人進行調查及紀律處分的權力。根據SFC於2025年4月發出的《有關保薦人投訴處理的通函》(編號:SFC/CP/2025/12),投訴處理機制的適用範圍涵蓋任何由公眾人士、上市申請人、其他市場參與者或SFC內部轉介的投訴,涉及保薦人在上市項目中的行為或疏忽。該通函明確指出,投訴定義包括任何書面或口頭表達的不滿,只要涉及持牌保薦人或其代表可能違反《操守準則》、《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或《股份回購守則》的行為。

投訴分類與處理時限

SFC在2025年的通函中引入三級投訴分類制度,直接影響保薦人的內部資源配置。第一類為「高風險投訴」,涉及潛在欺詐、虛假陳述或嚴重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保薦人須在接獲投訴後2個工作日內向SFC申報,並於14日內完成初步調查。第二類為「中等風險投訴」,涵蓋利益衝突、盡職審查不足或內部監控缺失,處理時限為30日。第三類為「低風險投訴」,例如程序性錯誤或溝通問題,保薦人可在45日內處理。SFC在2025年上半年的數據顯示,保薦人提交的投訴報告中,62%被歸類為中等風險,22%為高風險,16%為低風險,反映市場對盡職審查標準的關注度持續上升。

保薦人內部投訴處理機制的具體要求

組織架構與獨立性要求

SFC《操守準則》第12.1段明確要求保薦人設立獨立的投訴處理職能,該職能不得由直接參與上市項目的團隊成員兼任。根據SFC於2025年6月發出的《持牌保薦人合規指引》(編號:SFC/GUI/2025/8),合規部門須指定一名合規主任專責投訴處理,該主任須持有第6A類牌照,並具備至少5年相關經驗。保薦人須在組織架構圖中清晰標示投訴處理職能的匯報路線,確保該職能直接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匯報,而非經由業務部門主管。SFC在2025年對三家保薦人的現場檢查中,發現其中一家因投訴處理職能從屬於業務部門而被要求即時整改,並處以罰款HK$350萬。

記錄保存與報告義務

保薦人須就每宗投訴建立獨立檔案,保存期不少於7年,涵蓋投訴內容、調查過程、結論及跟進行動。SFC通函SFC/CP/2025/12第8段規定,投訴檔案須包含以下要素:投訴人身份(如適用)、投訴日期、投訴摘要、相關文件清單、調查人員姓名及資歷、調查結果、採取或建議的糾正措施,以及管理層審批記錄。保薦人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SFC提交年度投訴報告,總結全年投訴數量、分類統計、處理時效及主要趨勢。若年度投訴數量較上一年度增加超過30%,保薦人須附上分析說明及改善計劃。2025年SFC的數據顯示,提交年度報告的保薦人中,僅45%完全符合記錄保存要求,其餘55%因檔案不完整或時限超標而被要求補充資料。

投訴處理中的盡職審查標準與法律責任

合理查詢的門檻與證據要求

當投訴涉及保薦人在上市項目中的盡職審查缺失時,SFC將引用《上市規則》第3A.02條及PN21第4.1段,評估保薦人是否已履行「合理查詢」責任。SFC於2025年9月發佈的《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編號:SFC/GUI/2025/11)明確指出,合理查詢的門檻包括:對投訴所指的具體事實進行獨立核實、與相關第三方訪談並記錄、取得書面證據支持調查結論,以及對比上市申請時的盡職審查工作底稿。若保薦人無法提供足夠的調查記錄,SFC將推定其未履行責任,並可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申請市場禁制令。2025年一宗涉及生物科技公司上市項目的投訴中,保薦人因未能提供對臨床試驗數據的獨立核實記錄,被SFC罰款HK$1,200萬,並暫停牌照6個月。

利益衝突披露的時機與範圍

投訴機制中常見的類別是利益衝突披露不足。SFC《操守準則》第8.2段要求保薦人在上市項目開始前、進行中及完成後,持續識別及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當投訴涉及利益衝突時,保薦人須在調查中證明已採取以下措施:建立利益衝突登記冊、定期更新、向受影響客戶書面披露,以及取得客戶書面同意。SFC在2025年對一家保薦人的紀律處分中,發現其未能披露與上市申請人之間存在的共同投資關係,涉及金額HK$2,500萬,最終被罰款HK$800萬及公開譴責。該案例強調,利益衝突的披露範圍不限於直接關聯方,亦包括保薦人的附屬公司、關聯基金及董事的個人投資。

與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協調機制

投訴轉介與聯合調查

當投訴涉及上市申請人或其董事的行為時,SFC可根據《上市規則》第2A.01條將投訴轉介至港交所上市委員會。SFC與港交所於2025年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更新版(編號:MOU/2025/03)規定,投訴轉介須在SFC初步評估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港交所須在接獲轉介後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上市委員會的調查程序。2025年共有7宗投訴被轉介至上市委員會,其中4宗涉及保薦人與上市申請人串通虛假陳述,3宗涉及上市申請人隱瞞重大訴訟。上市委員會在處理這類投訴時,可引用《上市規則》第6.01條暫停或取消上市資格,保薦人須配合提供所有相關工作底稿及內部通訊記錄。

紀律處分與公開紀錄

SFC對保薦人投訴的調查結果,最終可能導致紀律處分,包括罰款、公開譴責、暫時吊銷牌照或撤銷牌照。SFC於2025年發佈的《紀律處分政策》(編號:SFC/POL/2025/05)明確列出處分因素:違規嚴重程度、對市場信心的影響、保薦人的合作態度、過往合規紀錄及補救措施。所有紀律處分決定均會在SFC網站公開,並記錄於《持牌人公開紀錄冊》,持續不少於5年。2025年SFC對保薦人發出的紀律處分中,最高罰款額為HK$2,500萬,涉及一家保薦人在三個上市項目中系統性地未執行盡職審查程序。該案例提醒業界,投訴處理機制的失效本身即可構成獨立的違規行為,與投訴內容是否成立無關。

結論與行動要點

保薦人須將投訴處理機制視為合規體系的核心環節,而非被動回應市場投訴的後備程序。根據SFC 2025年的監管趨勢,以下五項行動要點可直接降低合規風險:第一,確保投訴處理職能獨立於業務部門,並由持有第6A類牌照的合規主任專責統籌。第二,在接獲投訴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風險分類,高風險個案須即時向SFC申報。第三,建立標準化的調查程序,涵蓋獨立核實、書面記錄及管理層審批,並保存檔案不少於7年。第四,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投訴處理機制的內部審計,並將結果納入向SFC提交的年度合規報告。第五,當投訴涉及利益衝突或盡職審查缺失時,主動與SFC及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協調,避免因資訊不對稱而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