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 · 2026-03-13
招股書草擬階段保薦人法律責任的邊界與實務操作
2025年4月,香港證監會(SFC)就《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保薦人責任的執法方向發表最新通函,明確指出在招股書草擬階段的盡職審查缺失,將直接構成《操守準則》第17.6段的違規。此舉將保薦人的法律責任邊界從傳統的「定稿審批」向前延伸至「草擬階段」,對持牌保薦人(SFC 6/6A類牌照)的內部合規流程產生結構性影響。根據港交所(HKEX)上市委員會2024年年度報告,過去三年因招股書草擬階段資料不實而被發回的上市申請,佔主板(Main Board)首次公開招股(IPO)總申請數的12.7%,較2019-2021年間的8.3%顯著上升。這意味著,保薦人若僅依賴上市後期階段的「補救性盡職審查」,將面臨更高的監管處罰風險與上市申請被拒的商業損失。本文將從SFC通函、HKEX上市規則及近期執法案例,拆解招股書草擬階段保薦人法律責任的具體邊界,並提供可操作的實務合規框架。
草擬階段法律責任的監管基礎與邊界釐定
SFC《操守準則》第17.6段的適用範圍
SFC於2024年12月更新的《操守準則》第17.6段,明確要求保薦人在招股書草擬階段即須對「所有重大陳述」進行合理查證。該條款並非新增,但SFC在2025年4月的通函中強調,草擬階段的「初步資料收集」與「盡職審查計劃」若存在系統性缺失,將被視為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III部的直接違反。具體而言,SFC指出,保薦人不得以「草稿版本」為由,推遲對關鍵商業數據、行業統計或歷史財務資料的獨立核實。
實務上,這意味著保薦人須在草擬階段的初期,即建立一個「可追溯的盡職審查工作底稿」(working paper file)。HKEX上市科在2024年《上市決策》HKEX-LD117-2024中,引用了一宗涉及醫療器械公司的案例:該公司招股書草稿中的市場佔有率數據,係由發行人內部估算而非第三方行業報告支持,保薦人未在草擬階段要求提供獨立來源。上市委員會最終以「資料不足以支持上市資格」為由,拒絕該申請。該案例明確指出,保薦人若在草擬階段未對「關鍵假設」進行合理查證,即使後期補充資料,仍不足以補救。
草擬階段與定稿階段的責任劃分
保薦人常面臨的誤區是將法律責任劃分為「草擬階段僅負責協調」與「定稿階段負責審批」。SFC在2025年通函中明確否定此觀點,指出《上市規則》第3A.03條要求保薦人「確保上市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此義務自保薦人接受委任時即開始,而非僅限於提交A1表格(上市申請表格)之後。
數據顯示,2022年至2024年間,SFC對保薦人採取的紀律處分中,有34%涉及草擬階段的盡職審查缺失(資料來源:SFC 2024年執法年報)。其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包括:未核實招股書草稿中的客戶合約條款(佔比41%)、未獨立驗證行業排名數據(佔比29%)、以及未記錄與發行人管理層的草擬階段會議內容(佔比18%)。這些違規行為均發生在招股書尚未定稿的階段,但SFC認為其構成了對《操守準則》第17.6段的根本性違反。
盡職審查流程在草擬階段的具體實施
文件管理與版本控制機制
保薦人內部合規系統的首要挑戰,是如何在草擬階段建立一套嚴格的版本控制(version control)與文件管理機制。實務操作中,招股書草稿可能經歷數十次甚至上百次修訂,若缺乏系統性記錄,將使保薦人難以向SFC證明其已履行合理查證義務。
HKEX於2023年更新的《上市文件編製指引》第4.2條,建議保薦人採用「電子工作底稿系統」(electronic working paper system),並要求所有草稿版本均須標註修改時間、修改人及修改原因。具體操作上,保薦人應指定一名合規專員負責版本控制,確保每一版草稿中的「重大變更」(material changes)均被標記,並與相關盡職審查工作底稿進行交叉引用。例如,若草稿中修改了「主要客戶佔收入比例」的數字,保薦人必須在當日或次工作日內,完成對該修改所依據的客戶合約或審計報告的獨立核實,並將核實記錄納入工作底稿。
第三方數據與行業報告的獨立驗證
草擬階段最常見的爭議點,在於發行人提供的行業數據或市場研究報告的真實性。SFC在2024年對某保薦人的紀律處分個案中,指出該保薦人直接採用了發行人委託的顧問報告,而未對報告中的原始數據來源進行獨立驗證。該顧問報告中的「市場規模」數據,實際上係基於發行人自身提供的假設,而非第三方公開數據。SFC裁定,保薦人違反了《操守準則》第17.6(b)段關於「合理查證」的規定,並處以罰款HKD 12,000,000。
實務上,保薦人應在草擬階段即建立「第三方數據驗證清單」(third-party data verification checklist),涵蓋以下項目:
- 行業報告的發布機構是否具備獨立性(如是否為發行人的關聯方)
- 報告中的原始數據來源是否可追溯(如政府統計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等)
- 報告中的關鍵假設是否與發行人業務模式一致(如增長率假設是否與歷史財務數據匹配)
若發行人提供的行業報告無法滿足上述條件,保薦人應自行委託獨立第三方研究機構進行補充盡職審查,並將相關費用納入保薦服務合約的預算範圍。
管理層訪談與草擬會議的記錄標準
草擬階段的「管理層訪談」(management interviews)是保薦人獲取關鍵資訊的主要渠道,但其法律效力取決於訪談記錄的完整性與準確性。SFC在2025年通函中明確要求,所有草擬階段的管理層會議均須有「書面記錄」,且記錄須經與會各方簽署確認。該記錄應包含:會議日期、地點、與會人員、討論議題、管理層作出的陳述及承諾,以及保薦人提出的後續跟進問題。
HKEX上市委員會在2024年《上市決策》HKEX-LD118-2024中,引用了一宗涉及房地產公司的案例:該公司管理層在草擬階段的口頭陳述,與最終招股書中的「物業估值」數據存在重大差異。保薦人未能提供該次會議的書面記錄,導致無法證明其已對管理層陳述進行合理查證。上市委員會最終要求保薦人重新進行全面盡職審查,導致上市進度延誤六個月。
草擬階段常見的合規陷阱與補救措施
發行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假設陷阱
保薦人最常見的合規陷阱,是過度依賴發行人提供的資料,而未能獨立驗證其真實性。SFC在2023年對某國際保薦人的紀律處分中,指出該保薦人在草擬階段接受了發行人提供的「客戶確認函」,但未對確認函中的簽署人身份及簽署授權進行核實。後續調查發現,部分確認函係由發行人財務總監偽造,涉及虛增收入約HKD 350,000,000。SFC裁定保薦人違反《操守準則》第17.6(d)段,並處以罰款HKD 45,000,000及吊銷牌照六個月。
補救措施方面,保薦人應在草擬階段即建立「資料真實性驗證流程」,包括:
- 對所有由發行人提供的第三方文件(如客戶合約、供應商發票、銀行對帳單),要求提供原件或經公證的副本
- 對文件中的關鍵簽署人,通過獨立渠道(如公司註冊處查冊、LinkedIn專業背景驗證)核實其身份
- 對文件中的關鍵數據(如合約金額、付款條款),通過與發行人審計師或銀行進行三方確認
行業慣例與監管期望的差距
保薦人亦需注意,行業慣例並不等同於監管合規。SFC在2024年的一份諮詢文件中指出,部分保薦人依賴「行業慣例」來解釋其在草擬階段的盡職審查不足,例如「行業內普遍不核實供應商背景」或「業界習慣於草擬階段使用估算數據」。SFC明確表示,此類抗辯理由不被接受,因為《操守準則》第17.6段的要求是「合理查證」,而非「行業慣例」。
實務上,保薦人應在草擬階段即參考SFC發布的《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2017年更新版)及HKEX的《上市文件編製指引》,建立一套「超越行業慣例」的盡職審查標準。例如,即使行業內普遍不對發行人的「關聯交易」進行獨立估值,保薦人仍應要求發行人提供獨立估值報告,並對估值假設進行合理性測試。
2025-2026年監管趨勢與合規準備
SFC加強對草擬階段文件管理的審查
SFC已於2025年第一季啟動一項針對保薦人文件管理系統的專項審查,重點檢查保薦人是否在草擬階段建立了「電子工作底稿系統」及「版本控制機制」。根據SFC 2025年4月的通函,該審查將覆蓋2024年全年所有主板及GEM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文件。SFC警告,若發現保薦人未能提供草擬階段的完整文件記錄,將被視為「系統性合規缺失」,可能觸發更嚴格的監管行動,包括罰款、牌照條件限制或吊銷牌照。
保薦人應立即採取以下準備措施:
- 檢討現有的文件管理系統,確保其能夠追溯至草擬階段的每一版草稿
- 為所有草擬階段的文件(包括電郵、會議記錄、工作底稿)建立統一的歸檔標準
- 對合規團隊進行針對草擬階段文件管理的培訓,確保其了解SFC的最新要求
HKEX上市委員會對草擬階段資料真實性的關注
HKEX上市委員會在2025年3月的會議記錄中,明確表示將加強對招股書草擬階段資料真實性的審查。委員會主席指出,過去三年中,有超過20宗上市申請因草擬階段的資料不實而被發回,其中涉及「虛構客戶」或「虛增收入」的案例佔比超過60%。委員會要求上市科在審閱A1表格時,增加對草擬階段文件的一致性檢查,並要求保薦人提供草擬階段的「盡職審查工作底稿摘要」。
保薦人應在提交A1表格前,完成以下內部審核:
- 對草擬階段的「重大陳述」進行全面回溯,確保每一項陳述均有對應的盡職審查記錄
- 對草擬階段的「版本變更」進行分析,確保所有修改均有合理的商業理由及文件支持
- 對草擬階段的「管理層訪談記錄」進行完整性檢查,確保所有關鍵會議均已記錄在案
結論與行動建議
招股書草擬階段的法律責任邊界,已從模糊的「協調角色」轉變為清晰的「盡職審查義務」。SFC與HKEX的執法趨勢表明,保薦人若未能從草擬階段即建立嚴格的合規框架,將面臨更高的監管風險與商業損失。保薦人應立即檢討內部流程,確保草擬階段的文件管理、第三方數據驗證及管理層訪談記錄均符合SFC《操守準則》第17.6段及HKEX《上市規則》第3A.03條的最新要求。
具體行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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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草擬階段電子工作底稿系統,確保每一版招股書草稿的修改均可追溯至對應的盡職審查記錄,並在2025年第三季前完成系統安裝與合規團隊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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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第三方數據驗證清單,要求所有草擬階段使用的行業報告或市場研究數據,均須通過獨立來源核實,並將驗證結果納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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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管理層訪談記錄標準,確保所有草擬階段的會議均須有書面記錄並經與會各方簽署確認,記錄應包含會議日期、與會人員、討論議題及後續跟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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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草擬階段合規壓力測試,模擬SFC或HKEX的審查場景,檢查現有流程是否存在文件缺失或驗證不足的漏洞,並在2025年第四季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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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更新內部合規手冊,將SFC通函、HKEX上市決策及紀律處分案例中的最新要求納入手冊,確保合規團隊與項目團隊同步了解監管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