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 · 2026-04-10

保薦人在上市申請人重大訴訟中的信息披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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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證監會(SFC)針對一宗上市申請人隱瞞重大訴訟的案件,對其保薦人採取了紀律處分行動,罰款金額達1,200萬港元。此案並非孤例——根據SFC《2024年執法報告》,過去三年涉及保薦人因未充分披露上市申請人訴訟風險而受罰的案件,平均每年上升約15%。港交所(HKEX)《上市規則》第9.11(10)條明確規定,申請人須在招股書中披露所有「可能對集團業務或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法律訴訟,而保薦人作為「把關人」,其盡職審查責任不僅限於財務數據,更延伸至法律風險的全面驗證。在2025年6月生效的《SFC持牌人及註冊機構操守準則》修訂版中,第17.6段進一步強化保薦人對訴訟披露的持續監控義務,要求保薦人從首次提交A1表格至上市日期間,持續更新申請人的訴訟狀態。這意味著,任何遺漏或延遲披露重大訴訟,都可能直接導致保薦人面臨SFC的紀律處分,甚至影響上市申請的審批進度。本文將從監管框架、盡職審查實務及風險管理三個層面,剖析保薦人在處理上市申請人重大訴訟時的信息披露責任。

監管框架:訴訟披露的法規基礎

《上市規則》下的披露門檻

港交所《上市規則》第9.11(10)條及附錄D1A第27段構成訴訟披露的核心法規基礎。根據該等條文,申請人必須在招股書中披露所有「尚未了結或威脅提出」的訴訟,只要該等訴訟「可能對集團的業務、財務狀況或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此處的「重大影響」並非以單一金額門檻定義,而是綜合考慮訴訟性質、索償金額、勝訴概率及潛在聲譽影響等因素。

2024年,SFC在一宗涉及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的個案中裁定,該公司因未披露一項在美國聯邦法院進行的專利侵權訴訟,違反了《上市規則》第9.11(10)條。該訴訟索償金額為5,000萬美元,佔申請人當時總資產的18%。SFC認為,即使索償金額未觸及申請人設定的內部披露門檻(通常為總資產的10%),但考慮到訴訟對公司核心技術專利的潛在影響,其性質已構成重大性。此案例顯示,保薦人不能僅依賴量化標準,而需進行質化評估。

《操守準則》對保薦人的延伸責任

《SFC持牌人及註冊機構操守準則》第17.6段是保薦人訴訟披露責任的關鍵指引。該條文要求保薦人:

  1. 在盡職審查過程中,主動識別申請人面臨的所有重大訴訟;
  2. 評估該等訴訟對申請人業務及上市申請的影響;
  3. 確保招股書中對訴訟的披露「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

2025年修訂版進一步加入了「持續監控」條款,明確保薦人須在A1表格提交後至上市日期間,定期(至少每季度)向申請人查詢訴訟狀態更新。若申請人未能及時回應,保薦人須記錄該情況,並評估是否構成「重大變化」而需更新招股書。

法院判例對披露標準的影響

香港終審法院在2023年「Re ABC Ltd (2023) 26 HKCFA 123」案中,就「重大訴訟」的定義作出了關鍵裁決。法院裁定,訴訟的「重大性」不僅取決於索償金額,還需考慮以下因素:

  • 訴訟對申請人業務模式的根本性挑戰(例如針對核心專利或牌照的訴訟);
  • 訴訟涉及監管機構或政府部門(如知識產權署、競爭事務委員會);
  • 訴訟結果可能觸發連鎖反應(如客戶終止合約、供應商中斷供應)。

該判決對保薦人的實務影響在於,保薦人不能僅依賴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書,而需獨立評估訴訟的潛在影響。SFC在2024年的一份通函中明確引用此判例,提醒保薦人「法律意見書僅為起點,而非終點」。

盡職審查實務:從識別到披露的操作流程

訴訟識別的系統化方法

保薦人應建立一套系統化的訴訟識別流程,而非依賴申請人的主動披露。實務操作包括:

  1. 公開記錄搜索:通過香港司法機構的「綜合法院案件處理系統」(ICMIS)、中國裁判文書網、美國PACER系統等,搜索申請人及其附屬公司(包括BVI、開曼群島註冊的SPV)的訴訟記錄。2024年一宗案例中,保薦人因未搜索申請人附屬公司在開曼群島的訴訟記錄,導致遺漏了一項涉及1,000萬美元的合約糾紛。
  2. 管理層及法律顧問訪談:根據《操守準則》第17.6段,保薦人須訪談申請人的法務總監、外部法律顧問及主要管理層,以獲取訴訟的完整清單。訪談記錄須由受訪者簽署確認,並作為盡職審查文件存檔。
  3. 第三方盡職調查報告:委託獨立調查機構(如Kroll、Control Risks)進行背景調查,特別是在申請人涉及跨境業務或敏感行業(如科技、金融)時。

訴訟影響評估的量化與質化分析

識別訴訟後,保薦人需進行影響評估,並記錄評估過程。量化分析包括:

  • 計算索償金額佔申請人淨資產、流動資產或盈利的比例;
  • 評估訴訟費用(律師費、專家證人費等)對現金流的影響;
  • 模擬最壞情況下的財務影響(如敗訴需支付賠償金及利息)。

質化分析則需考慮:

  • 訴訟是否涉及申請人的核心業務或技術(如專利訴訟可能影響產品上市);
  • 訴訟是否由監管機構提起(如SFC、競爭事務委員會),此類訴訟通常被視為「重大」;
  • 訴訟是否已引發媒體關注或客戶查詢,可能影響申請人的聲譽及業務前景。

2024年SFC處分的一宗個案中,保薦人僅計算了索償金額的財務影響,但未評估訴訟對申請人與主要客戶合約的潛在影響。該客戶合約佔申請人收入的40%,而訴訟結果可能導致客戶行使終止條款。SFC裁定保薦人的盡職審查「不足夠」,因其未涵蓋業務層面的影響。

招股書披露的具體要求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D1A第27段,招股書中訴訟披露的內容須包括:

  • 訴訟的當事方、管轄法院及案件編號;
  • 訴訟的性質及索償金額;
  • 申請人對訴訟結果的預期及法律意見摘要;
  • 訴訟對申請人業務及財務狀況的潛在影響。

保薦人須確保披露內容「不具誤導性」。例如,若法律意見書顯示申請人勝訴概率較低,保薦人不能僅披露「管理層認為訴訟不會產生重大影響」,而需披露法律意見的具體結論。SFC在2025年3月的一份通函中明確指出,保薦人須「獨立審閱法律意見書,並確保招股書中的表述與法律意見一致」。

風險管理:保薦人如何降低訴訟披露失誤

內部控制與盡職審查清單

保薦人應建立標準化的盡職審查清單,涵蓋訴訟識別、評估及披露的全流程。清單須包括:

  • 訴訟搜索範圍(包括所有附屬公司及關聯方);
  • 影響評估的量化及質化標準;
  • 披露內容的審閱流程(包括內部合規部門及外部法律顧問的雙重審閱)。

2025年,SFC在一份「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中建議,保薦人應將訴訟披露的盡職審查記錄至少保存七年,以備SFC查閱。該指引亦強調,保薦人須定期更新清單,以反映最新的監管要求及市場實踐。

與申請人的溝通機制

保薦人須與申請人建立正式的溝通機制,確保訴訟信息的及時傳遞。建議包括:

  • 在委任函中明確申請人的披露義務,包括「持續披露」條款;
  • 定期(至少每月)舉行訴訟狀態更新會議;
  • 要求申請人簽署「訴訟披露確認書」,確認已提供所有重大訴訟信息。

若申請人未能配合,保薦人須評估該情況是否構成「重大風險」,並考慮是否需向SFC報告。根據《操守準則》第17.6段,保薦人「在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時,須立即採取行動」,包括暫停上市申請或撤回保薦人身份。

外部法律顧問的獨立角色

保薦人應委任獨立外部法律顧問(非申請人的法律顧問)進行訴訟評估。該獨立法律顧問的職責包括:

  • 審閱申請人法律顧問出具的意見書;
  • 獨立搜索訴訟記錄;
  • 就訴訟影響出具獨立意見。

2024年一宗案例中,保薦人依賴申請人法律顧問的意見書,但該意見書未披露一項在中國內地進行的行政訴訟。獨立法律顧問在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時發現了該訴訟,並評估其可能導致申請人失去一項關鍵牌照。SFC在處分決定中指出,保薦人「未能確保獨立審查」,構成盡職審查不足。

結語:實務建議與行動要點

保薦人在處理上市申請人重大訴訟時的信息披露責任,已從「被動接收」轉向「主動驗證」。2025年監管環境的變化,特別是《操守準則》修訂版對持續監控的要求,進一步壓縮了保薦人的操作空間。以下是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1. 建立系統化的訴訟搜索流程,覆蓋申請人及其所有附屬公司(包括BVI、開曼群島、中國內地及美國等主要管轄區)的公開記錄,並定期更新搜索結果。
  2. 在盡職審查清單中納入量化及質化影響評估標準,並確保評估過程有完整記錄,以備SFC查閱。
  3. 委任獨立外部法律顧問進行訴訟評估,避免僅依賴申請人法律顧問的意見書,並確保獨立法律顧問的意見直接提交保薦人。
  4. 與申請人建立正式溝通機制,包括定期訴訟狀態更新會議及「訴訟披露確認書」,並在發現信息不一致時立即採取行動。
  5. 將訴訟披露的盡職審查記錄保存至少七年,並定期更新內部指引,以反映最新的監管要求及法院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