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 · 2026-04-01

保薦人在上市申請人董事適合性評估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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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季,香港交易所(HKEX)先後刊發兩份上市委員會決策,明確將上市申請人董事的「品格」與「能力」評估,從公司披露責任提升至保薦人盡職審查的硬性門檻。與此同時,證監會(SFC)在《2024-25年報》中披露,年內因保薦人未能妥善評估董事適合性而採取的紀律處分個案,較對上一個年度上升40%。這組數據直接指向一個核心命題:保薦人若僅依賴申請人提供的董事問卷與聲明,而不進行獨立、深入的背景驗證,將面臨日益嚴峻的監管風險。本文旨在梳理現行《上市規則》第3.08至3.11條、《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2項,以及近期上市委員會裁決所劃定的紅線,為持牌保薦人(SFC 6/6A類牌照)的合規部門,提供一套可操作的董事適合性評估框架。

監管框架的演變:從「形式合規」到「實質評估」

《上市規則》第3.08至3.11條的適用邊界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08條訂明,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必須令HKEX確信其「具備適宜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品格、經驗及誠信」。第3.09條進一步要求,保薦人須「合理信納」申請人董事符合此標準。這組條文在2023年修訂後,HKEX明確指出「合理信納」並非僅指保薦人收取書面聲明,而是要求保薦人進行「獨立、客觀的查證」。

2025年4月,上市委員會在審閱某生物科技公司(編號:2025-04-18)的上市申請時,駁回其上市資格,理由是保薦人未能發現其中一名非執行董事在過去五年內,於另一家聯交所上市公司因「未披露關連交易」而被公開譴責的記錄。該裁決書(HKEX-LD2025-04)明確指出:「保薦人僅依賴申請人提供的董事問卷,而未有透過公開渠道(如聯交所披露易、證監會公開紀律處分名單)進行交叉核對,構成盡職審查不足。」此案例直接將保薦人的核查範圍,從申請人主動披露的資料,擴展至所有合理可得的公開記錄。

SFC《操守準則》第12項的具體要求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12.1至12.5條,對保薦人的盡職審查工作訂立了「合理步驟」標準。其中第12.2條明確要求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的誠信及財政穩健性進行合理查詢」。2024年12月,SFC發出的《有關保薦人盡職審查的通函》(編號:SFC/2024/12/DC)進一步細化此要求,提出三項最低核查動作:

  1. 公開記錄搜索:必須查閱至少三個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申請人註冊地及主要營運地)的法院判決、破產記錄及監管處分數據庫。
  2. 第三方背景調查:對於持有超過10%股權的董事或主要股東,應委聘獨立第三方進行背景調查,範圍包括刑事記錄、破產記錄及商業信譽。
  3. 董事問卷的獨立驗證:董事問卷中的每一項陳述,均須有獨立文件佐證,例如學歷證書須經發證機構確認,工作經歷須由前僱主書面確認。

該通函同時引用2023年一宗保薦人紀律處分個案(SFC/2023/06/ENF),當中保薦人因未核實一名董事在中國內地的破產記錄,而被罰款1,200萬港元及吊銷牌照六個月。此案顯示,SFC對「合理查詢」的定義已遠超「索取文件」,而是要求保薦人主動、系統地進行外部驗證。

董事適合性評估的關鍵維度:誠信、能力與獨立性

誠信審查:超越刑事記錄的邊界

董事誠信評估的標準,在2024年HKEX修訂《上市規則》附錄D1A後出現顯著變化。新附錄明確將「被監管機構公開譴責或處分」列為「可能影響董事適合性的重大事項」,即使該處分不構成刑事定罪。這意味著,保薦人不能僅查閱香港警務處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而須覆蓋更廣的範圍。

實務操作上,保薦人應建立一套「三層誠信審查」流程:

  • 第一層(公開記錄):透過聯交所披露易(HKEXnews)查閱申請人董事過去十年內,是否在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擔任董事期間被公開譴責;透過證監會網站查閱其是否出現在《證監會公開紀律處分名單》中。
  • 第二層(司法記錄):委聘香港、中國內地及申請人註冊地(如開曼群島、百慕達)的律師事務所,進行法院判決及破產記錄搜尋。對於中國內地背景的董事,應包括中國裁判文書網及全國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的查詢。
  • 第三層(商業信譽):透過第三方商業數據庫(如鄧白氏、世界銀行制裁名單)查閱董事是否與任何被制裁實體或個人有關聯。

2025年3月,SFC在一宗涉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市申請的調查中,發現保薦人未能識別一名董事在中國內地因「非法集資」而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尚未起訴)的記錄。SFC認為,即使該案件尚未進入司法程序,但保薦人應透過公開信息(如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立案信息」欄目)發現此風險。此案再次印證,誠信審查的時點應覆蓋「潛在風險」而非僅限於「已定罪」。

能力評估:經驗的「相關性」與「時效性」

《上市規則》第3.10條要求,上市申請人至少須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且其中至少一名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但保薦人面對的挑戰,是如何評估董事的「行業經驗」是否足以勝任。

上市委員會在2024年12月審閱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編號:2024-12-12)時,拒絕其上市申請,原因之一是保薦人未能證明一名擁有20年銀行經驗的董事,具備足夠的「金融科技」知識。裁決書(HKEX-LD2024-12)指出:「銀行業經驗與金融科技業務存在本質差異,保薦人須提供具體證據,證明該董事曾參與金融科技項目、持有相關專業資格(如CISA、CISSP),或曾擔任金融科技公司顧問。」

此裁決對保薦人的啟示是:董事能力評估必須「行業對應」。保薦人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董事的「能力矩陣」,並與申請人的業務計劃進行比對。例如,若申請人從事生物科技研發,董事名單中應至少有一名具備臨床試驗管理經驗的成員;若申請人涉及跨境數據處理,則應有具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歐盟GDPR知識的董事。

獨立性審查:關連關係的「穿透」測試

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的獨立性,是HKEX審查的重中之重。《上市規則》第3.13條列出11項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況,包括董事與申請人之間存在「重大商業關係」或「親屬關係」。保薦人的職責,不僅是確認INED簽署獨立性確認書,而是進行「穿透式」審查。

2025年2月,SFC在一宗紀律處分個案(SFC/2025/02/ENF)中,處罰一家保薦人,原因是其未能發現一名INED的配偶,是申請人主要供應商的股東。該供應商與申請人之間的交易額,佔申請人採購成本的35%。SFC認為,此關係構成《上市規則》第3.13(6)條所指的「重大商業關係」,足以影響該INED的獨立性。保薦人被罰款800萬港元,並須在六個月內加強其獨立性審查流程。

實務建議:保薦人應要求所有董事(包括INED)填寫一份「關連關係申報表」,涵蓋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商業利益。該申報表應與申請人的主要客戶、供應商、貸款人及股東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對於INED,保薦人應委聘獨立第三方進行背景調查,以確認其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未被披露的關連。

保薦人盡職審查的實務框架:從「文件清單」到「風險導向」

風險導向的審查模型

SFC在2024年12月的通函中,明確鼓勵保薦人採用「風險導向」(Risk-Based Approach)的盡職審查模型。該模型要求保薦人根據申請人的業務性質、規模、行業風險及董事背景,調整審查的深度與廣度。

具體而言,保薦人應建立一套「風險評分矩陣」,將申請人董事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及「低風險」三類。高風險董事的定義包括:過去五年內曾涉及訴訟、破產或監管調查;在中國內地或境外有複雜的商業網絡;或申請人所屬行業屬於SFC或HKEX認定的「高風險行業」(如虛擬資產、生物科技、礦業)。對於高風險董事,保薦人必須進行「強化盡職審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包括委聘外部律師進行多司法管轄區背景調查、面談其前僱主及商業夥伴,以及查閱其社交媒體及新聞記錄。

文件記錄與時間線管理

HKEX及SFC的紀律處分個案反覆顯示,保薦人若無法提供「及時、完整」的盡職審查記錄,將在監管調查中處於不利位置。保薦人應建立一套「審查時間線」(Due Diligence Timeline),記錄每一項核查工作的啟動日期、完成日期、核查方式、核查結果及跟進行動。該時間線應與上市申請的「A1表格」提交日期同步,確保所有審查工作在提交前已完成。

2025年5月,HKEX在《上市委員會報告2025》中特別強調,保薦人應在提交A1表格前至少三個月,完成對所有董事的誠信審查及獨立性評估。若審查過程中發現任何「重大風險信號」(Red Flag),保薦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HKEX,並暫停上市申請程序,直至風險被妥善處理。

跨境審查的司法管轄區差異

對於涉及中國內地背景的申請人,保薦人須特別注意中國內地與香港在董事資訊披露上的差異。中國內地的《公司法》(2023年修訂)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要求公司將董事的「行政處罰」及「司法協助」信息上報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該系統的數據更新存在時滯,且部分地方工商部門的記錄不完整。

保薦人應委聘在中國內地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範圍應包括:董事在中國內地的工商登記記錄、法院判決記錄、稅務違規記錄及海關處罰記錄。對於持有中國內地護照的董事,保薦人還應查閱其出入境記錄,以確認其是否曾因「限制出境」而被邊控。

結論:三項具體行動建議

  1. 建立董事誠信審查的「三層驗證」機制:保薦人須在上市申請初期,即對所有董事進行公開記錄搜索、司法記錄搜索及商業信譽調查,並將結果記錄於「董事適合性評估報告」中,作為A1表格的附件提交。

  2. 實施「風險導向」的強化盡職審查:對於被評定為「高風險」的董事,保薦人必須委聘獨立第三方進行多司法管轄區背景調查,並在董事面談中記錄其對潛在風險的解釋及回應。

  3. 建立「審查時間線」並預留足夠的核查窗口:保薦人應在A1表格提交前至少三個月啟動董事適合性評估,並在整個上市申請過程中持續更新審查結果。任何發現的風險信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HKEX,並暫停申請程序直至風險被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