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 · 2026-04-04

6號牌持牌人如何管理多個上市項目的資源分配

2025年4月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修訂(「新操守準則」),明確將資源分配納入保薦人的核心合規責任範疇。新操守準則第16.1段要求持牌保薦人須維持「充足且適當的人手及資源」,以履行其職責,而這項要求並非空洞原則——SFC在2024年12月發出的《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中,直接點名數間保薦機構因同時承接超過六個主板上市項目,導致盡職審查質量出現系統性缺陷。該報告引用數據指出,涉及項目延誤或撤回的個案中,有73%直接與保薦人團隊資源攤薄有關。這不是理論問題,而是實務風險。對於持有SFC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的保薦人而言,管理多個上市項目的資源分配,已從「營運效率考量」升級為「牌照合規底線」。本文將以新操守準則及港交所上市委員會近期決定書為基礎,拆解資源分配的三個關鍵維度:團隊結構設計、項目排期與衝突管理、以及監管應對機制。

團隊結構設計:從「一人多項目」到「專職專責」

核心人員的法定負荷上限

新操守準則第16.2段明確規定,保薦人須確保每名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 RO)及主管人員(Manager-in-Charge, MIC)所監督的項目數量,不會影響其履行職責的能力。SFC在2025年3月發布的《常見問題》中,進一步量化了這個原則:對於主板上市項目,每名RO同時監督的活躍項目(包括已提交A1申請但未上市、以及正在進行盡職審查的項目)不得超過四個;對於GEM項目,則不得超過五個。這不是建議,而是合規門檻。

實務中,許多保薦機構曾以「項目團隊中有多名RO共同簽署」為由,試圖繞過此限制。但SFC在2024年針對某中資保薦人的紀律處分個案中,明確駁回此論點——該機構雖有兩名RO共同負責七個項目,但SFC認為「共同簽署不等於實際監督時間加倍」,最終對該機構罰款1,200萬港元並暫時吊銷其牌照六個月。此案例的關鍵教訓是:監管機構看重的是實際資源投入,而非紙上分工。

項目團隊的「三層結構」模型

從合規角度,穩健的資源分配應採用「三層結構」:每項目配置一名項目主管(通常為RO或MIC)、一名項目經理(持牌代表)、以及至少兩名分析員(其中一名須為持牌代表)。此結構保證了關鍵決策點有足夠的資深人員把關,同時避免單點失效風險。根據港交所上市委員會2024年第12號決定書,當項目團隊出現人員離職時,保薦人須在14個工作日內向聯交所提交補充資料,證明替代人員的資歷與原團隊相當,否則上市申請將被視為「不完整」而暫停審理。

跨項目資源調配的合規邊界

資源調配並非不可行,但必須有清晰的觸發條件與記錄機制。SFC在2025年2月發出的《保薦人資源管理指引》中,要求保薦人建立「資源壓力測試」機制:當任何一名RO同時負責超過三個活躍項目時,機構須自動啟動內部審查,評估該RO的實際工作時數是否超過每週60小時。若超過,則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向SFC提交書面解釋及補救方案。此機制已在2025年4月1日後成為強制要求,違者可被視為違反《操守準則》第16.1段。

項目排期與衝突管理:時間線的合規代價

遞交A1申請前的資源鎖定

許多保薦人犯的致命錯誤,是在遞交A1申請前未完成資源鎖定。根據港交所《上市規則》第9.10A(2)條,保薦人須在遞交A1表格時,同時提交一份「保薦人資源承諾書」,明確列出負責該項目的所有持牌人員姓名、牌照編號、以及他們在該項目的預計工作時數佔比。若該承諾書中任何人員同時被分配至超過兩個其他活躍項目,聯交所可要求保薦人提供該人員的「時間分配日誌」,以證明其有足夠時間履行職責。

實務上,聯交所上市科在2024年處理的15宗退回申請中,有9宗直接源於保薦人資源承諾書中的「時數總和超過100%」——即同一名分析員同時被分配至三個項目,每個項目均標註「40%時間」,總和達120%。這類明顯的邏輯矛盾,會直接導致申請被視為「不完整」而退回,並計入保薦人的「退回率」統計,影響其未來項目的審查優先級。

項目之間的衝突識別與隔離

資源分配不僅是數量問題,更是衝突管理問題。新操守準則第16.3段要求保薦人建立「項目衝突識別矩陣」,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涵蓋以下維度:行業競爭對手、供應鏈上下游、以及股東結構重疊。當同一保薦人同時服務兩間處於同一行業的競爭對手時,須採取「資訊隔離牆」(Chinese Wall)措施,並向SFC提交隔離方案。

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在2025年1月的一宗裁決中,對某保薦人因未有效隔離兩個地產項目資訊而導致的內幕交易風險,作出了嚴厲批評。該裁決明確指出,即使兩個項目之間沒有直接資訊洩露,但保薦人若未能證明其已採取「合理步驟」防止衝突(例如設立獨立項目檔案系統、限制人員交叉接觸),則仍須承擔監管責任。

時間線管理中的「冷靜期」要求

SFC在2025年3月的《常見問題》中,引入了「項目冷靜期」概念:同一名RO或項目經理,在完成一個主板項目的上市後,須至少間隔30個曆日,才能開始下一個項目的主要盡職審查工作。此規定的邏輯在於,避免人員因連續趕工而出現審查疲勞。冷靜期內,該人員可參與其他項目的非核心工作(如文件歸檔、監管跟進),但不得主導新的盡職審查流程。違反此規定者,SFC可視為「未能維持專業勝任能力」,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採取紀律行動。

監管應對機制:從被動解釋到主動披露

資源不足的預警信號與強制披露

保薦人須建立內部資源預警系統,當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向SFC提交「資源不足通知」:任何RO的項目負荷超過法定上限、項目團隊中持牌代表的離職率在一個月內超過30%、或任何項目的盡職審查時數超出預算超過50%。此機制源自SFC 2025年2月發出的《保薦人資源管理指引》第4.2段。

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交通知,將被視為違反《操守準則》第16.1段的「誠實及公平」原則。2024年,SFC對一間本地保薦人處以800萬港元罰款,正是因其在項目團隊三名分析員同時離職後,未及時通報,導致盡職審查出現重大遺漏。

與聯交所的資源溝通機制

保薦人應主動與聯交所上市科保持資源狀況的透明溝通。港交所《上市規則》第9.10A(4)條容許保薦人在項目審查過程中,隨時向聯交所申請「資源調整」——例如因人員離職而需要延長審查時間線。申請須附有詳細的替代方案及時間表,聯交所通常會在10個工作日內回覆。實務上,聯交所對這類申請的批准率約為65%(2024年數據),但前提是保薦人必須證明其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維持資源穩定,而非單純將責任歸咎於外部因素。

年度資源審計與SFC報告

自2025年4月起,所有持牌保薦人須在每年4月30日前,向SFC提交一份「資源分配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全年項目清單、每項目的持牌人員配置、RO及MIC的負荷統計、以及資源壓力測試結果。此報告須由保薦人的合規總監及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簽署確認。SFC會將此報告納入其年度風險評估模型,作為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視察的依據之一。2024年,SFC對保薦人進行了18次現場視察,其中12次是基於資源分配報告中的紅旗信號。

行動清單

  1. 立即審視現有RO及項目經理的項目負荷,確保不超過SFC在2025年3月《常見問題》中明確的四個主板項目上限,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調整超標配置。
  2. 建立「資源壓力測試」內部機制,當任何RO每週工作時數超過60小時時,自動觸發SFC通報程序。
  3. 在遞交A1申請前,強制完成「保薦人資源承諾書」的內部審批,確保所有持牌人員的時數佔比總和不高於90%(預留10%緩衝)。
  4. 每季度更新「項目衝突識別矩陣」,並對同一行業的競爭對手項目實施資訊隔離牆,隔離方案須書面存檔備查。
  5. 將「項目冷靜期」納入內部排程系統,確保RO及項目經理在完成主板項目後,至少有30個曆日不主導新的盡職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