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 · 2026-05-11
6號牌持牌人如何處理上市申請過程中的競爭對手干擾
2025年3月,證監會(SFC)發佈《2024-25年度執法報告》,披露年內對保薦人及上市申請人合共展開17項調查,其中3宗直接涉及競爭對手在上市申請過程中作出虛假指控或干擾行為。同一期間,港交所(HKEX)上市委員會在至少4宗上市決策中,要求保薦人就來自競爭對手的匿名投訴提交獨立第三方調查報告。這兩組數字反映一個結構性變化:競爭對手干擾已從「偶發事件」轉變為上市申請程序中必須納入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風險矩陣的常規因素。持牌保薦人(SFC 6號牌/6A號牌持牌人)若未能預先識別並管理此類風險,不僅可能延誤上市時間表,更可能因處理不當而被SFC視為未履行《操守準則》第17.6段下的盡職審查責任。
競爭對手干擾的典型形態與監管定性
SFC在2023年《有關保薦人盡職審查的常見缺失》通函中,首次明確將「第三方干擾行為」納入保薦人須關注的「特殊盡職審查事項」清單。該通函第22段指出,保薦人應對上市申請人業務競爭格局進行系統性評估,並就來自競爭對手的匿名投訴或公開質疑建立標準化應對程序。
匿名投訴與監管舉報
競爭對手最常用的干擾手段是向SFC或HKEX提交匿名投訴,指控上市申請人存在財務造假、關連交易未披露或業務合規問題。根據HKEX上市委員會2024年7月發布的《上市決策HKEX-LD136-2024》,該個案中競爭對手在上市申請人遞交A1申請後第45日,向HKEX提交一份46頁的匿名報告,指控申請人誇大收入數據。上市委員會最終要求保薦人委聘獨立法證會計師(forensic accountant)進行專項審查,導致上市時間表延遲8個月。
對於持牌保薦人而言,處理此類投訴的關鍵在於《上市規則》第9.11(38)條的要求——保薦人必須對所有「可能對上市申請人業務、財務狀況或上市適宜性構成重大影響」的資訊進行合理查證。匿名投訴本身不構成拒絕上市申請的理由,但保薦人必須記錄其評估過程,包括:投訴內容的可信度評估、與申請人管理層的訪談記錄、以及第三方驗證結果。
公開市場競爭行為
部分競爭對手選擇在公開市場層面進行干擾,包括:向申請人的主要客戶或供應商散播不實資訊,意圖影響商業關係;或在行業媒體發表質疑文章,製造市場負面情緒。2024年11月,一家計劃在主板上市的內地醫療器械公司,其競爭對手向該公司三大分銷商發出律師信,指控申請人產品侵犯專利權。保薦人須在48小時內啟動緊急盡職審查程序,包括:獲取專利法律意見書、核實分銷商回覆、以及評估對收入確認的潛在影響。
SFC《操守準則》第17.6(b)段明確規定,保薦人須「採取合理步驟,識別並評估可能對上市申請人業務或上市適宜性構成重大影響的任何事宜」。當競爭對手的公開干擾行為可能影響申請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時,保薦人不能僅依賴申請人管理層的書面確認,而應進行獨立第三方驗證。
保薦人應對框架:從風險識別到文件記錄
持牌保薦人應將競爭對手干擾納入上市申請項目的整體風險管理框架。根據SFC 2022年《保薦人監管指引》第4.2節,保薦人須建立「系統化的盡職審查程序」,其中應包括對行業競爭環境的結構性分析。
項目啟動階段的競爭格局評估
在承接上市申請項目階段,保薦人應完成一份《競爭對手干擾風險評估清單》,至少涵蓋以下維度:行業集中度(CR5指數)、主要競爭對手的法律訴訟歷史、競爭對手過往是否曾對同行業公司提出監管投訴、以及申請人與主要競爭對手之間的專利或商業秘密糾紛狀況。該評估應作為項目啟動會議(kick-off meeting)的標準議程項目,並由合規部門(compliance)獨立審閱。
以2024年一家申請GEM上市的物流科技公司為例,保薦人在項目啟動階段即識別出其主要競爭對手過去3年內曾向SFC投訴兩家同行公司。保薦人因此將「競爭對手干擾」列為高風險事項,並在盡職審查計劃中預留額外2週時間用於應對潛在投訴。該項目最終在遞交A1申請後第120日獲得上市委員會批准,過程中雖收到競爭對手一次匿名投訴,但保薦人因已預先準備獨立第三方驗證報告,僅耗時3週完成回覆。
盡職審查過程中的動態監控
上市申請程序一旦啟動,保薦人須建立持續監控機制。HKEX在2024年修訂的《上市申請人指引》第3.7條中,明確要求保薦人「在上市申請過程中持續評估所有重大資訊,包括來自第三方的新資訊」。這意味著保薦人不能僅在遞交A1申請時完成一次性盡職審查,而須在整個申請期間(通常為4-9個月)保持警惕。
具體操作層面,保薦人應:每兩週更新一次競爭對手動態監控報告,內容包括競爭對手的公開聲明、行業媒體報導、以及專利訴訟進展;建立與申請人內部法律團隊的即時通訊渠道,確保任何來自競爭對手的法律威脅能在24小時內上報;以及預先委聘一家獨立法證會計師事務所,以便在收到投訴後48小時內啟動專項審查。
SFC在2025年1月發布的《保薦人合規常見問題》第Q&A-2025-003中明確指出,保薦人若在收到競爭對手投訴後超過7個工作日仍未啟動獨立調查,將被視為未履行《操守準則》第17.6段下的盡職審查義務。
文件記錄與監管溝通策略
處理競爭對手干擾時,保薦人的文件記錄質量直接影響監管評估結果。根據《上市規則》第9.11(38)條的實踐指引,保薦人須保留以下文件:競爭對手干擾風險評估報告、每次干擾事件的詳細記錄(包括時間、方式、內容及後續行動)、獨立第三方調查報告、以及與SFC或HKEX的溝通記錄。
監管溝通策略方面,保薦人應採取「主動披露」原則。SFC在2024年《執法政策聲明》第5.3段中表示,對於主動披露競爭對手干擾事件並提供詳細調查報告的保薦人,SFC在評估是否採取執法行動時會考慮該因素。反之,若保薦人隱瞞或延遲報告,SFC可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84條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跨境上市結構中的特殊考量
對於涉及VIE結構或紅籌架構的上市申請,競爭對手干擾的風險顯著增加。這類結構通常涉及BVI、開曼群島及香港的多層控股實體,競爭對手可能利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差異進行多重干擾。
VIE結構下的競爭對手攻擊路徑
VIE結構中,競爭對手最常見的攻擊點是合規性問題。2024年12月,一家採用VIE結構的內地教育科技公司在主板上市申請過程中,其競爭對手向SFC提交投訴,指控該公司的VIE協議未獲得中國證監會(CSRC)備案。保薦人須同時處理香港監管要求及內地合規問題,耗時5個月完成獨立法律意見書。
保薦人在處理此類個案時,須確保取得以下文件:中國法律顧問關於VIE結構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CSRC備案證明文件(如適用)、以及獨立第三方對VIE協議執行情況的驗證報告。SFC《有關VIE結構上市申請的指引》(2023年修訂版)第12段明確要求,保薦人須對VIE結構的合規性進行「全面且獨立的盡職審查」,不能僅依賴申請人提供的內部文件。
紅籌架構中的管轄權風險
紅籌架構下,競爭對手可能選擇在香港、BVI或開曼群島其中一個司法管轄區提起法律程序,意圖製造跨境訴訟複雜性。2025年2月,一家以紅籌架構上市的消費品公司,其競爭對手在開曼群島大法院申請臨時禁令,指控申請人董事違反受信責任。保薦人須協調香港、開曼及BVI三地律師團隊,在14天內完成法律風險評估。
對於持牌保薦人而言,關鍵在於預先建立跨境法律協調機制。SFC《操守準則》第17.6(d)段要求保薦人「在必要時委聘具備相關司法管轄區經驗的法律顧問」。保薦人應在項目啟動階段即確定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名單,並簽署保密協議及應急響應協議(retainer agreement),確保在收到法律威脅後24小時內能啟動法律程序。
實務操作指引與監管趨勢
標準化應對流程
基於SFC及HKEX近年的監管案例,持牌保薦人應建立以下標準化應對流程:
第一層級(收到投訴後24小時內):啟動內部通報機制,通知項目主管、合規總監及法律顧問;評估投訴內容的可信度及潛在影響;決定是否需要暫停上市申請程序。
第二層級(收到投訴後72小時內):委聘獨立第三方進行專項調查;與申請人管理層進行緊急會議;向SFC或HKEX提交初步回應(如適用)。
第三層級(收到投訴後14天內):完成獨立調查報告;評估調查結果對上市申請的影響;決定是否繼續推進上市申請或撤回。
2025-2026年監管趨勢
SFC在2025年3月發布的《2025-26年度監管重點》中,將「保薦人處理第三方干擾的能力」列為年度檢查重點之一。該文件第4.2段指出,SFC將在年度現場檢查中,重點審視保薦人是否建立了系統化的競爭對手干擾應對機制,包括風險識別、獨立調查及監管溝通等環節。
此外,HKEX上市委員會在2025年1月發布的《上市政策聲明2025-01》中,明確表示將對涉及競爭對手干擾的上市申請採取「更嚴格的獨立審查標準」。該政策要求保薦人在遞交上市申請時,須同時提交一份《競爭對手干擾風險評估報告》,作為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
具體行動建議
-
持牌保薦人須在2025年第三季前完成內部《競爭對手干擾應對程序手冊》的制定或更新,並將其納入SFC年度合規審查的標準文件清單。
-
每個上市申請項目在啟動階段必須完成《競爭對手干擾風險評估清單》,並由合規部門獨立審閱簽署後方可進入盡職審查階段。
-
保薦人應預先委聘至少一家具備法證會計及跨境訴訟經驗的第三方機構,並簽署應急響應協議,確保在收到競爭對手投訴後48小時內能啟動獨立調查。
-
所有與競爭對手干擾相關的文件記錄,包括風險評估報告、調查報告及監管溝通記錄,必須保留至上市申請完成後至少7年,以符合SFC《紀錄保存指引》第3.2節的要求。
-
保薦人合規部門應每半年向高級管理層提交一次競爭對手干擾風險管理報告,內容包括已處理個案統計、應對流程有效性評估及監管動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