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 · 2026-04-04
保薦人在上市申請人企業管治評估中的核心關注點
香港交易所(HKEX)於2025年1月生效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訂(第3A章及第21章),將上市申請人的企業管治評估責任,明確從發行人自身延伸至保薦人盡職審查範圍。這項變革的直接後果是:保薦人在處理上市申請時,不能再將企業管治視為「合規清單」上的附帶項目,而須將其作為獨立且高風險的盡職審查領域。根據SFC於2024年12月發出的《有關保薦人盡職審查的通函》(編號:SFC/DP/2024/12),監管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已對6宗涉及企業管治披露不足的上市申請發出「發回」決定,其中3宗直接與保薦人未能識別申請人董事會獨立性缺陷有關。本文將從SFC及HKEX的監管框架出發,剖析保薦人在企業管治評估中必須聚焦的三個核心領域:董事會結構與獨立性、關連交易管控、以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
董事會結構與獨立性的實質審查
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測試」門檻
保薦人須嚴格遵循《主板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的獨立性測試框架,該條文列明11項獨立性評估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董事與發行人、其附屬公司或主要股東之間的財務、商業或家庭關係。SFC在2024年11月的一宗紀律處分個案中(編號:SFC/2024/11/03),對某保薦人處以罰款HKD 12,000,000,原因正是該保薦人未能識別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與發行人控股股東之間存在的「實質性商業聯繫」——該INED的配偶與控股股東共同持有一間BVI註冊的投資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30%及70%。保薦人僅依賴該INED簽署的獨立性聲明,而未有查閱公司註冊處(CR)的實益擁有權登記冊,導致上市申請被HKEX拒絕。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的量化評估
HKEX於2022年修訂的《企業管治守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第B.1條,要求發行人制定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並在年報中披露多元化目標及進度。對於上市申請人,保薦人須審查其是否已設立具體、可量化的多元化指標(例如:性別比例、專業背景分佈、行業經驗年限),而非僅停留在「重視多元化」的陳述層面。2025年首季,HKEX上市委員會在審閱一宗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請時,發現其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僅列明「將考慮性別多元」,但未設定任何時間表或目標數字,委員會據此要求申請人補充披露,並延長審閱期30個營業日。保薦人若在盡職審查階段已識別此缺陷,可避免申請進度受影響。
提名委員會的運作記錄審查
《企業管治守則》第A.5條要求發行人設立提名委員會,並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保薦人須索取申請人過去兩個完整財政年度的提名委員會會議記錄,以驗證委員會是否定期召開會議(建議每季度至少一次),以及會議決議是否記錄在案。SFC在2024年7月發出的《合規通訊》(Compliance Bulletin 2024/07)中特別指出,部分申請人雖在組織章程中載明提名委員會的設立,但實際上從未召開會議,或會議記錄僅由秘書草擬而未有董事簽署確認。保薦人須將此類「紙上合規」情況視為重大風險因素,並在盡職審查報告中明確記錄。
關連交易管控的盡職審查要點
關連人士識別的全面性
《主板上市規則》第14A章對關連交易設有嚴格的披露及股東批准要求。保薦人須識別申請人的全部關連人士,包括但不限於:(a)董事、監事及行政總裁;(b)上述人士的聯繫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由上述人士控制的公司);(c)主要股東(持有10%或以上投票權)及其聯繫人。SFC在2025年2月的一宗調查中發現,某保薦人僅查閱申請人提供的董事及主要股東名單,而未有透過商業登記處(BR)及公司註冊處的公開記錄,交叉比對關連人士的持股及控制權結構,導致遺漏了五名關連人士——這些人士通過一系列BVI及開曼群島註冊的中介公司,間接持有申請人超過15%的股份。HKEX上市委員會隨後拒絕該宗上市申請,並要求保薦人重新進行盡職審查。
關連交易定價的公平性驗證
保薦人須就申請人與關連人士之間進行的所有交易(包括持續性關連交易及一次性關連交易),審查其定價是否基於公平原則。具體而言,保薦人應:(a)索取關連交易協議的完整文本;(b)比較交易價格與可資比較的獨立第三方交易價格(如適用);(c)評估申請人是否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公平意見書。HKEX上市委員會在2024年10月的一宗決定書中(編號:HKEX-LD-2024-10-05),對一宗物業管理公司上市申請的關連交易定價提出質疑:該公司向關連人士租賃物業的租金,較同區同類型物業的市場租金高出約22%,而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獨立估值報告或公平意見書。保薦人須在此類情況下,主動要求申請人委任獨立估值師進行評估,並在招股書中披露相關風險。
關連交易上限的合理性評估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3條,持續性關連交易須設定年度上限,並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批准。保薦人須審查申請人設定的上限是否基於合理的業務預測,而非單純的歷史數據。SFC在2024年9月的一份調查報告中,批評某保薦人「機械式」地接受申請人提出的關連交易上限,而未有獨立評估其合理性——該申請人過去三年的關連交易金額分別為HKD 50,000,000、HKD 65,000,000及HKD 80,000,000,但申請人提出的首年上限為HKD 200,000,000,增長率達150%,卻未提供任何擴張計劃或合同支持。保薦人須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業務計劃、預算及合同文件,以驗證上限的合理性。
內部監控系統有效性的獨立評估
內部監控框架的完整性
《主板上市規則》第3A.03條要求上市申請人須設有足夠的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其業務運作合規、財務報告準確及資產安全。保薦人須獨立評估申請人的內部監控框架,而非僅依賴申請人管理層的陳述。具體審查範圍應包括:(a)財務報告監控(包括會計政策、審批流程、分層授權);(b)營運監控(包括採購、存貨管理、銷售及收款循環);(c)合規監控(包括反貪污、反洗錢及數據私隱)。HKEX在2025年3月發出的《上市委員會報告》中,引述了一宗製造業申請人的案例:該申請人的內部監控手冊雖長達300頁,但實際運作中,超過70%的採購訂單未經授權人員簽署,且存貨記錄與實物盤點結果的差異率達18%。保薦人若僅審查手冊而不進行實地測試(walk-through test),將無法發現此類重大缺陷。
內部審計職能的獨立性
《企業管治守則》第C.2條建議發行人設立內部審計職能,並確保其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對於上市申請人,保薦人須審查其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架構、資源配置及工作計劃。SFC在2024年8月的《合規通訊》中警告,部分申請人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予外部顧問,但該顧問同時亦為申請人提供財務報告諮詢服務,形成利益衝突。保薦人須確保內部審計職能(無論是內部設立或外包)具有足夠的獨立性及資源,並能直接接觸審計委員會。若申請人的內部審計部門僅有1至2名員工,且缺乏足夠的專業資格(例如:註冊會計師或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保薦人應將其視為風險因素,並在盡職審查報告中記錄。
反貪污及反洗錢監控的實質運作
HKMA於2024年12月更新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3版),將上市申請人的反洗錢(AML)及反貪污(ABC)監控要求提升至與持牌金融機構相近的水平。保薦人須審查申請人是否已設立:(a)客戶盡職審查(CDD)程序;(b)可疑交易報告(STR)機制;(c)員工道德培訓計劃。2025年首季,SFC與ICAC聯合調查一宗上市申請,發現申請人的銷售部門為提升業績,允許客戶以現金支付超過HKD 500,000的貨款,而未有進行任何CDD程序。該申請人的內部監控手冊雖載有AML政策,但實際執行中,銷售人員從未接受相關培訓,且管理層從未審閱STR報告。保薦人須透過員工訪談、抽樣測試及培訓記錄審查,驗證監控機制的實際運作情況,而非僅審查書面政策。
結論與具體行動建議
保薦人在上市申請人的企業管治評估中,必須從「合規清單」心態轉向「實質審查」模式。SFC及HKEX的近期行動已清楚表明,監管機構對保薦人的盡職審查要求,已從形式合規延伸至實質有效性。以下為五項具體行動建議,供持牌保薦人參考:
第一,在盡職審查計劃中,將企業管治評估列為獨立工作流程,並指派至少一名具備企業管治或合規背景的團隊成員主導審查,而非將其附屬於財務盡職審查範疇。
第二,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測試,除索取書面聲明外,須進行公開記錄交叉比對,包括公司註冊處的實益擁有權登記冊、商業登記處記錄及公開媒體報導,以識別潛在的隱性關聯。
第三,關連交易審查須涵蓋全部關連人士的識別、交易定價的公平性驗證及年度上限的合理性評估,並要求申請人委任獨立財務顧問或估值師出具報告,以減輕保薦人的盡職審查責任。
第四,內部監控系統評估須進行實地測試,包括抽樣檢查交易文件、訪談關鍵崗位員工及覆核內部審計報告,以驗證監控機制的實際運作,而非僅審查書面政策及手冊。
第五,建立內部合規指引,將SFC及HKEX的最新通函、決定書及紀律處分案例納入培訓材料,確保團隊成員及時掌握監管動態,並在盡職審查中應用相關標準。